一、依據本局98年6月24日北市教國字第09835921201號函(諒達)續辦。
二、旨揭簡章修正增訂如下:
(一)刪除簡章第伍點、報名資格條件之「三、凡持有國外學歷證書者,需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文件及教育部採認之證明文件,始得報名,並不得以切結書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」。
(二)增訂簡章第玖點、報名方式及費用之「二、繳交資料如下:(三)大學畢業證書影本(凡持有國外學歷證明者,需依「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」檢具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1份、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1份、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紀錄,始得報名)」。